申请人单某某,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苏人,住江苏省如皋市XX镇XXX组。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住江苏省如皋市XX镇XXX组。
被申请人如皋市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工资12000元及2010-2011年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10-2011年加班工资47815.04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2012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夏冰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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