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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8-04-20 15:36:06 浏览:0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不能出具任何法律性的文书,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具的是调解协议书,需要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但是仲裁委员会是可以出具裁定书,裁定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文书。
  劳动争议调解是否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呢?如果不是,二者又有谁能不同?我想大家心里可能都有这种疑问。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何区别的问题,告诉大家二者的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何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不能出具任何法律性的文书,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具的是调解协议书,需要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但是仲裁委员会是可以出具裁定书,裁定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文书。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除《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外,还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当事人不能就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逾期不能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λ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λ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ì盾的行为。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δ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何区别?希望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对二者的区别能更加清楚。它们的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条件等等都不一样。更多法律知识尽在大律师网。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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