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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界定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8-03-26 14:40:19 浏览:0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凭借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方式灵活等特点,成功地解决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然而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协商程序和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由劳动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沟通和民主协商,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凭借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方式灵活等特点,成功地解决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然而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界定及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界定及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界定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纷纷出台,我国基本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为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协商程序和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由劳动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沟通和民主协商,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

  本文研究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特指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之前的调解,包括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调解。

  (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在内部设立调解委员会,初步确定了“三方代表”原则,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开始建立并发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1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劳动争议的范围延伸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扩展到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扩大至三个。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该规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调解员担任条件及其职责、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界定与发展”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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