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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劳动争议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21-02-15 14:41:05 浏览: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作时,正常情况下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但也会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争议。那么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2021年劳动争议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管辖范围,希望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管辖的原则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的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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