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该事业单位因王某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王某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王某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王某主张单位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王某于2014年4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终止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到期聘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专家点评
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但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在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均不包括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所带来的“2020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典型案例—以事业单位为例”。欢迎阅读,如有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