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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典型案例—以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例

发布时间:2018-03-26 15:30:24 浏览:0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以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例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案例。

    一、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24日,谈某进无锡某环保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谈某不得在与该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该公司如发现谈某因不履行保密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追究谈某相应责任的权利。

    2013年10月23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谈某未至与该环保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2014年11月6日,谈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为标准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无锡某环保公司辩称:双方保密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具体补偿标准,且公司并未要求谈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公司要求如果员工入职时或离职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会与员工约定具体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数额。因谈某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并未约定具体的数额,故公司无需支付谈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经审理后,仲裁委裁决:无锡某环保公司应以谈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为月工资标准支付谈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可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专家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在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秘密的同时,必须相应的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会对自己的再次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直接导致其无法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就业。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而带来个人损失的弥补。

    竞业限制条款虽只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不是必须约定条款,但双方一旦约定,则该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随着情况变化,可能在劳动者离职后已无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避免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离职前或竞业限制期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告知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所介绍的法律内容,欢迎阅读。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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