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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8-10-30 18:58:04 浏览:0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在进行处置时应该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存在夫妻一方自私卖房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有效吗?请看下文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女士,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5年后,佟先生将妻子与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妻子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佟先生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杨女士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蔡女士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她为房屋所有人,且蔡女士没有说明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与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房屋出卖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佟先生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其起诉蔡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佟先生才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其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

  庭审中,被告蔡女士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女士未经原告佟先生同意,私自与被告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被告杨女士关于买卖合同有效及自己属于善意取得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大律师网提醒:若善意取得,程序有效,无法讨回

  法律上会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益

  通俗来说,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即为有效: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并不是与其中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房子是无法拿回来的,最多追回自己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让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在提起该诉讼时,为了防止转移财产,个人建议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因为卖房取得的钱财及时冻结。

  最后,为了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个人建议尽量房产证登记为两个人,这样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是没有办法私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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