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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8-10-30 17:52:29 浏览:0
  很多夫妻在结婚后,采取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很多女方在成为家庭主妇后没有经济来源,那么在离婚时,家庭主妇离婚财产怎么分?下面大律师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家庭主妇离婚财产怎么分?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有双方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七)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九)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十一)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中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家庭主妇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她从事的家务对于其他正常务工的家庭成员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其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其连锁反应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响。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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