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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离婚案件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0-23 11:09:33 浏览:0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那么离婚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呢?在下文,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年最新离婚案件判决书供大家参考。

  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民终6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现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1,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南阳市。

  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郑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双方不准离婚;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患有××,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原审未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一审记录上诉人同意离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连自己都无法照顾,更无法抚养孩子,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改判。

  郑某1答辩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互相没有感情,也不联系。上诉人称其患有××系诬陷,上诉人一直有工作。

  郑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3年4月9日,田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田某与郑某1离婚,婚生女郑某2随田某生活,婚生子郑某3随被告郑某1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同时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证书号为J411302-2014-001275)。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有为琐事生气打架的现象。××××年××月××日生育一女郑某2,现在为南阳市三中初二学生。郑某2表示,若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3,现在为南阳市第五小学四年级学生。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共同生活,后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生育俩子,双方离婚后又复婚,说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为琐事有生气打架的现象,经多次调解,双方现均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利出发,以婚生女郑某2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郑某3随被告生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郑某1与田某离婚。

  二、婚生女郑某2随被告田某生活,婚生子郑某3随原告郑某1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户口页一份。证实孩子郑某3的真实出生日期为2008年2月21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2013年向原审法院起诉与被上诉人郑某1离婚,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8日判决双方离婚。2014年双方复婚后,仍经常因琐事生气,上诉人田某原审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到被上诉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因上诉人未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原审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并未提及财产问题,二审对此不做审查,若有证据,可另行处理。综上,上诉人田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田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宜山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 艳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19年最新离婚案件判决书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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