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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是否需要交税?

发布时间:2018-07-04 17:05:27 浏览:0
  离婚涉及到夫妻对孩子抚养权的处理、抚养费的给付、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分割完成后,大部分人都比较关心房屋过户缴税的问题,那么您们是否知道离婚房产分割是否需要交税吗?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详细的知识解答,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房产分割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婚前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如果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若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所以,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

  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5、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房产分割是否需要交税”的全部内容,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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