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三)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四)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五)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1、申请: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填写声明书: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签名: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婚姻是指结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我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有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问题,通常称之为狭义的涉外结婚。我国上所指称的外国人范围主要包括几种:
1、常驻我国的外国人,指那些具有别国国籍、经常居住在中国但是未定居的人;
2、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指那些持有中国短期签证、、不是常驻在中国的外籍人;
3、外籍华人,指已经加入别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
4、定居我国的侨民,指未加入中国国籍、但已经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5、无国籍人,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