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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十种经典案例及司法解释【二】

发布时间:2018-05-22 15:19:58 浏览:0
  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大家要注意的是,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违法高息不受保护、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接下来大律师小编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民间借贷十种经典案例及司法解释,希望大家阅读后能对相关知识有所了解。

  6、付款项应保留相应凭证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4日,赵某与曾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曾某某向赵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曾某某向赵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

  2013年3月22日,赵某向曾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2013年3月31日,赵某委托案外人向曾某某转账50万元。

  2014年8月28日,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赵某陈述,借款26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另外160万元均为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系向其岳父蒋某某借的,另外60万元的实际交付情况记不清了。曾某某陈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之所以出具26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其向赵某承诺了160万元的工程利润。证人蒋某某陈述,2013年初赵某向其陆续借款100万元,其中2013年3月4日取款67万元,并从保险柜中取出3万元,凑成70万元交给曾某某,事后听赵某说该款系借给曾某某的。曾某某不认可证人蒋某某的陈述。

  法院裁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曾某某在2013年3月24日向赵某出具收条载明其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但在庭审中已查明曾某某出具收条时,《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60万元赵某并未全部实际交付,赵某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除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外的其余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而赵某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另外160万元借款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对赵某要求曾某某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7、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效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在承建安置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中,因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其项目部负责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借款100万元。2013年10月16日,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就借款问题达成协议,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并承诺限期归还本息共计110万元。之后,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和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已形成企业借贷合同关系,该企业借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判决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人并不是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对于企业之间因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对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行为,人民法院仍然不予保护。

  8、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彭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彭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归还。”2009年10月18日,彭某某与文某因上述债务发生口角及抓扯,彭某某到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彭某某陈述,该借条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账号在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书写的。2010年1月6日,彭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其2008年6月16日借给文某现金15000元,要求文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彭某某的陈述与此前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本案债的形成过程应以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文某借用彭某某账户参与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向彭某某出具借条,彭某某明知文某为了赌球仍向其提供借款,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提示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法集资犯罪应及时报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院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了谭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风险提示

  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应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10、诉讼活动应当诚信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日,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豪、张某福返还其借款1400余万元,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与张某豪、张某福、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豪、张某福返还借款1400余万元,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了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相关财产的分配。后经再审查明:

  1. 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举示的支付情况与借款合同、收条不一致。

  2. 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于2010年2月向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转账1400余万元,其中1400万元分别于同月23日、25日转回了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3. 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张某豪、张某福、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形下,仍向其进行大额转账支付。

  法院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豪、张某福、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调解方式让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参与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的执行分配,侵害重庆市某某工贸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获取非法利益。遂判决驳回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大律师网小编对民间借贷十种经典案例及司法解释的资料整理和归纳,大家对相关知识有没有更加了解。对法律有没有更加清楚。大律师网为大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如果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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