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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22 15:07:10 浏览:0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会因为买房子,买车,创业等,由于基金不足会选择贷款来维持资金周转。但是这就有可能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这时候大家都是怎么解决的。这需要大家对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举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

  2014年7月3日、9月6日,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向郑某借款28万元、12万元。郑某两次将现金借给黄某后,黄某于9月6日书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并口头承诺临时借用几天后归还。后经郑某多次催要,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此,郑某将黄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4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法庭上,黄某辩称,虽然当时书写了40万元的借条,但郑某并未向他支付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叙述了事情的经过:2014年9月6日下午四、五点钟,黄某在办公室向郑某提出借款40万元,郑某答应第二天就取钱,说好后黄某就给郑某出具了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但由于次日到银行取钱时输入的银行密码错误导致款未取出。之后,郑某也再未给黄某付款,黄某也未及时收回借条。因此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应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郑某是否将借款4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黄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或借据等证据系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郑某主张黄某向其借款40万元,提供了黄某本人书写的借条。黄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辩称郑某并未实际交付40万元借款,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对于大额借款,若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需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在发回重审后法院要求郑某进一步举证证明是否将4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给黄某,但由于郑某主张该40万元系现金交付,且交付时并无其他人在场,故郑某无法提供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仅能提供其资产和营业收入的租赁合同,证明其具有出借40万元现金的能力。郑某详细陈述了该40万元分两次交付的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事实。

  因此,郑某已尽到了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郑某与黄某之间存在40万元的借贷关系。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黄某2015年9月6日就认为郑某不想给他借款40万元,从书写借条到原告起诉一年多的时间里而不积极找郑某将借条收回有悖生活常理,故其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辩称不予采纳。

  庭审后经法院调查,在2014年9月1日至10日期间,黄某在建行的卡并没有发生过吞卡记录,故对证人的证均不予采信。本案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郑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郑某和黄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郑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和编辑,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同时小编举案说法,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我们的律师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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