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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23 17:17:18 浏览:0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们。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陈X将自己的半挂车挂靠在XX物流公司,2013年2月,陈X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对该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从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5日。2013年12月7日凌晨,该车在XX高速正常行驶中轮胎起火导致车上的货物起火,该车及路面受损。事故发生后,该车驾驶员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消防中队出警将火扑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勘察了现场但未对事故车辆及受损路面定损。第四天,陈X支付了公路路面赔偿款4620元和施救费3600元。陈X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

  陈X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就委托XX律师起诉了保险公司。XX律师查阅案件的相关材料,补充完善了证据材料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半挂车的损失费、公路赔偿费及施救费等,并对车辆损失申请法院委托价值鉴定。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该案系轮胎起火引发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其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车辆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陈X对事故车辆没有保险利益。XX律师则称,陈X是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辆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XX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陈X事故车车损、公路赔偿款、施救费及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既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又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一直声称其已向陈X就免责条款作出说明,但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支付事故车辆的保险金。

车辆保险购买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不要重复投保:车主们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避免重复投保,有的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险的几率比较大,就重复投保这个险种,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重复的赔款。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保,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九)注意莫生“骗赔”伎俩: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支付事故车辆的保险金。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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