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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本(标准版)

发布时间:2018-08-01 15:28:39 浏览:0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以下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本,供读者们参考。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迟**,女,19**年**月**日生,住所地:**。

  被答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一、迟**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迟**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公司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迟**占有,并已办理了讼争房屋的预告登记,能够证明双方签订的讼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为迟**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就房产的具体位置、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期限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与**公司提供的与其他客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同,补充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了迟**或**公司都可以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条款目的是为了规避缴纳税金尽快将该房屋变现,并不能改变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再次,房价300万元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定的合理价格,因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屋成交价格根据购房时间、房屋所处位置等不同,高于或低于同小区其他房屋成交价符合市场交易规律,并未显示公平,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而该房款虽然不是从迟**账户直接转款到**公司,但依据双方购房合同可知,房屋买方明确约定为迟**,合同签章处买受人也是迟**印章,因此,并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且**公司欠迟**一千多万迟迟不还,在**公司失信的情况下,迟**仅可能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再签订借款合同。

  二、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程序合法,并未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知,反诉虽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一审法院程序合法,并未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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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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