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船舶买卖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交给船舶买受人所有,而由买受人接受船舶并支付价款的行为。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延伸阅读:购销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确定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在确定
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站地、验收地、到达地、安装调试地等地,都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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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