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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收财产刑规定之现状

发布时间:2017-12-19 16:59:50 浏览:0
  纵观现行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之规定,不难发现有如下特点: ( l)数量多。共有62个条文、70个罪名可以判处此刑,其适用范围与死刑的适用范围大体相当。 (2)涉及面广。刑法分则十章罪中可以判处此刑的涉及有六章,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读职罪和军职罪中没有判处此刑的罪名。 (3)硬性科处的罪名多。除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外,其余五章的罪名均为硬性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一条与1979年刑法第55条、56条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比增加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的规定,体现了现行刑法的进步性人道性在刑法分则中,可以适用没收则产的犯罪有如下几类:

  (1)危害国家交全罪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都可以对其判处没收财产

  (2)经济犯罪,140、141、142、143、144、145、147、149、151、152、153、163、170、171、172、177、178、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4、205、206、207、209、224、225条共32个条文规定有“可以”或者“应当”没收财产。

  (3)侵犯人身权利罪。第239、240条规定有没收财产。

  (4)财产犯罪。第263 264 266、267 271条规定有没收财产。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18、328、334、341、347、358、363条规定有没收财产。

  (6)贪污贿赂罪。第383、386、390条规定有没收财产。

  分则共有50个条文规定了可以没收财产。

  涉及的犯罪大致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一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类为贪利型犯罪。规定的方式有:

  ( l)选科制。即同一条文规定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供司法人员选择适用。如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巧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没收财产与罚金应当择其一而判处,故为选科制。

  (2)并科制。即一个法律条文的某一法定刑幅度只将没收财产作为唯一财产型附加刑交由法官科处。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得并制.如第113条第2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必并制。如第239条绑架罪之“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纵观现行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之规定,不难发现有如下特点:

  ( l)数量多。共有62个条文、70个罪名可以判处此刑,其适用范围与死刑的适用范围大体相当。

  (2)涉及面广。刑法分则十章罪中可以判处此刑的涉及有六章,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读职罪和军职罪中没有判处此刑的罪名。

  (3)硬性科处的罪名多。除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外,其余五章的罪名均为硬性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没收财产”。在1979年刑法中,只有12条犯个罪名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其中反革命罪占了1条20个罪名。其余为严重的经济犯罪5条4个罪名,严重的财产犯罪3条5个罪名,其它还有3条3个罪名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1979年刑法规定没收财产刑的特点为:

  ( 1)大量集中在反革命罪,占了所有罪名的70 % .

  ( 2)所有罪名均为弹性规定.第104条规定,犯反革命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余的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伪造、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均为“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硬性之规定。现行刑法与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出:

  ( l)没收财产的条文及罪名大量增加,共增加了39条38个罪名。

  (2)大幅增加硬性的没收。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原来的反革命罪同为弹性规定外,其余均修改或增加为硬性规定。

  (3)大比例增加贪利型犯罪的没收,由原来的12个罪名增加至58个,增加了46个。当然,现行刑法增加了如此多的没收财产刑条文和罪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97年刑法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并实施过20多个单行刑事法规,正是这些单行刑事法规逐步增加了没收财产刑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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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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