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存在乱收费情形的,乘客可以向出租车公司或者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巡游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巡游车经营的;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巡游车驾驶员证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车相关设备的;
(八)接受巡游车电召服务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九)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扩展资料:
出租车不打表,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费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我们在日常生活正经常会乘坐出租车出行,因此我们更需要注意有关出租车的法律规定,在遇到出租车违法经营的情况时,要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