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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管辖?

发布时间:2018-06-29 18:11:35 浏览:0
  法律规定的管辖常见的主要有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三种,其中,协议管辖在生活中是最常用的,这三种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管辖?针对大家的这些疑问,大律师网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希望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

  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他管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二、协议管辖必须满足的条件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只要协议管辖没有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就会优先于另外两种管辖。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管辖的内容,希望能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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