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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7-05 15:49:50 浏览:0
  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讲解: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仲裁排斥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民诉意见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二、协议管辖

  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其争执交由某个国家审判。因为一国法院适用其本国的抵触规则,所以,除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选择管辖与选择适用的法律一致,决定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同时也就决定了所适用的实体法。协议管辖的意义较合意管辖为狭。前者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管辖,而后者除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管辖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例如,被告在原无管辖权的一个法院被诉,而不抗辩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迳直对该案的实质进行辩论时,即视为合意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1、协议管辖的作用

  当事人意思的作用。一般说来,当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为国际管辖权的根据,因此协议管辖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协议管辖这一原则直接或间接规定在关于国际管辖的立法中。苏联法律一般地承认协议管辖原则。另一些国家如民主德国、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虽在立法中尚无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把国内管辖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引伸适用于国际管辖上。英国至少在契约发生的诉讼方面是承认协议管辖的。但也有极少数国家还不承认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例如,德国的尧厄尼希教授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对专属管辖所下的定义是:“某法院的专属管辖是指这种管辖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者无责问地对主诉辩论而变更,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之”。

  需要说明的是,当协议管辖只选择某一个法院管辖时,该案件只属于当事人选定的那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或者说通过协议使案件“专属”于某一法院管辖,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选定合同签订地的甲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却向合同标的物所在的乙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了,那么当事人双方在事后就不能再以存在着“约定的专属管辖”为理由而提出管辖异议。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查阅了解,如果您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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