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后的期限问题:
移送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移送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院关于移送管辖后的期限问题的内容,希望能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