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申请指定管辖的权利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指定管辖作为立法上针对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况,为了解决管辖法院而设置的一种管辖制度,从形式上看似乎仅仅涉及法院内部有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与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事实上这种制度的实施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程序利益也存在直接联系。换言之,案件具体由什么法院审、在哪里审,不仅与当事人住所之远近、诉讼进行的便利,以及当事人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诉讼成本有关,还与当事人所期待的审判结果有关。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利益,事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因而在大陆法系各国指定管辖的一般理论中,当事人应当享有申请指定管辖的权利。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理论上进一步指出:“指定管辖依当事人申请或受诉法院之请求为之,原告申请得在诉讼系属前为之,亦得在诉讼系属后为之。被告申请当在诉讼系属后。指定管辖于诉讼系属后并得由受诉法院请求。由当事人申请者,并应就指定管辖之原因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如该事实于法院已显著或为法院职务上所已知者,自毋庸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任得以诉状或言词为之”。
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xxx市xxx县xxx街道xxx号,系贵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案件被告,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申请请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xxxx年3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xx县进行投资娱乐业。
xxxx年3月18日,申请人与xx县xx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系私营家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2楼开设娱乐会所。该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xx之长子、贵院纪检组长xxx所拟。当时原告还信誓旦旦说,我们是法官家属,是依理依法的,不会乱来的,你放心经营嘛。基于对xx儿子分别是法院领导、组织部领导的信任,申请人签下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营业。
由于申请人营业有方,开业后生意很好,导致原告眼红,便想方设法要把申请人挤兑走。从xxxx年9月开始,原告便多次以停电等方式影响申请人的经营,而且申请人前往交付水电费,原告也推诿拒收,意欲造成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好“名正言顺”地将申请人赶走。身处异乡的申请人为了经营,只好委曲求全,并查询到原告的账号,向其账号里打入20000.00元(因电表在原告控制室内,申请人看不到实际用电量,只有初略估计一下),以表示履约的诚意。但原告一意孤行,于xxxx年3月15日以一些并不存在的理由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
1.如前所述,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长子xxx系贵院纪检组长,
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贵院的领导。在一方当事人是法院领导近亲属而且该领导又参与了合同签署的情况下,贵院能否公正审理?
2.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高朝阳系xx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而我国现有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升迁是由组织部负责的,也就是说,包括本案承办人在内的贵院法官今后的升迁、考核要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之手。因此,这样的关系,难免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
3.国内其他法院以有类似“法院回避”的先例。如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贵院虽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前述特殊原因,不便于、不适宜审理本案,如指定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由于承办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本案报请x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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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