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小姐2009年毕业,原在南京某传媒公司上班,去年11月跳槽至现在公司。今年4月,李小姐向公司要求休年休假,但公司却答复李小姐到本公司未满一年无权享受年休假,李小姐遂咨询律师。
律师答复
按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职工有证据(社保记录等)证明其累计工龄超过一年的,就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本案中,李小姐2009年毕业,一直在前公司上班,有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其工龄已满1年,其当然有权享受年休假。不过李小姐只能享受经折算后的2天年假。
律师提醒
关于年休假,多数公司都在员工手册中有体现,但是公司在制定年假相关的制度时,应当注意:
1.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的主动权,但应视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必须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假。
2.单位原因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的同意。单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资报酬。
3.员工没有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辞职时,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折算后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4. 公司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也应安排折算后的休假天数。
例如:李小姐在新单位工作时间为半年,则李小姐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应该计算为:(180÷365)×5=2.5,舍去0.5天,因此张某在新单位享受年休假时间为2天。
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与此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8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4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