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纠纷中,债权合同保证责任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证责任消灭:
①一般主债务的消灭;
②主债务已被第三人承担;
③依法律规定与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或全部债务;
④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后;
⑤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民事责任;
⑥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人责任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之消灭还有:经济合同中,债务人有无使用盗盖、假刻的公章来担保的行为 以借款合同而论,《贷款通则》未实施之前,债务人为骗得贷款人的信用,使用盗盖、假刻担保人公章骗取款项的现象屡见不鲜。若发现这种诈骗行为,作为“担保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应立即告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请求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面临一对矛盾:重组得以进行,必须获得新的融资来维持企业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费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被允许“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破产保护的积极意义:
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国,如果一旦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它的债权人暂时就不能去追究这个企业的债权,企业就能够有个喘息的时间。在申请破产保护的这段时间之内可以想办法。一旦公司通过破产保护,走出了破产法庭以后,相当于把身上的债务甩掉了,可以轻松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