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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个别债权转让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8-05-30 14:42:27 浏览:0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想自己创业,所以开公司的也越来越多,效益好的便胜过效益差的,效益差的公司面临着破产的风险。那么您们是束对破产前个别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关的知识解答,欢迎阅读下文了解相关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破产前个别债权转让是否合法?

  (一)破产

  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称为破产。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三)破产前个别债权转让

  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特殊性按照国国目前《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进行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19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2、《破产法》第25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在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3、《破产规定》第70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破产规定》第73条,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对“破产前个别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的全部内容,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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