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如下:
(1)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3)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4)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另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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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