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客招嫖,既要有“拉客”行为,即主动拉拢、引诱、纠缠的行为,也要有“招嫖”行为,即意图卖淫的行为。拉客招嫖只需有在公共场所“拉客”和“招嫖”行为即可构成,不必实施事实上的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
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拉拢、引诱,与他人谈价表达卖淫目的未果
2.违法程度一般:两次违法;拉拢、引诱,已谈妥,表达卖淫目的,但尚未实施
3.违法程度严重:多次违法;拉拢、引诱,已谈妥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