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拘留一般不会留案底、被拘留对孩子不一定有影响。
1、如果嫖娼受到的是行政拘留
(1)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是可以查到的(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2)行政拘留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对子女的影响是非常少的。
2、如果嫖娼受到的是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如果刑事拘留后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这样不会留有案底。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就会形成犯罪记录,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案底。
(2)如果情节轻微的话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如果情节严重并且定罪的话,会留下案底,会影响子女的政治审查,子女考不了公务员。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陈述中,指认你为嫖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你和她之间有金钱交易关系。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