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换的条件是什么?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条件与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当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相关知识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合伙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又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继承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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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