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今年2月制定实行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但如果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则不适用该方式处理。
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向来就是“有责即赔,不分责任比例大小”。在限额范围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行业共识。由于事故一方唐先生的损失金额超过了2000元,因此不适用于“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双方在限额内仍然按照自赔处理,超过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实行“互碰互赔”。
1.若一方有交强险,交强险一方先去自已保险公司索赔;
2.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由无责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
3.若双方均有交强险(二方均有责),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先向自已保险公司索赔后,另一方再去所在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提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害后果及责任划分;被保险标的车的有效行驶证及驾驶人的有效驾驶证。
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除了第三者的户籍材料,还要提供第三者因治疗此次交通事故伤残的医药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每日用药清单、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伤残鉴定报告、补贴费用收据等;第三者死亡的还需提供尸体火化证明,销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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