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某驾驶拖拉机时与骑摩托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高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现,李某要求高某对自己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高某仅同意按事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比例对李某损失进行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于是李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而是首先应由未投保的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高某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在其车辆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对李某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高某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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