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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5-25 16:00:06 浏览:0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有哪些?以下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

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有哪些?

  案情: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19日起至2003年10月17日止,其中盗窃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某将该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汽车停车场内,交由该停车场保管,该停车场将“取车凭证”交给了司机。次日上午,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停车场也出示证明证实该车是在其停车场内被盗的。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明证实,未能侦破此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险赔偿金。与此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向保险公司出示了权益转让书,将该车项下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该车项下32万元的损失。 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停车场因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也出示了“取车凭证”,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按停车场的规定,取车时才收取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某科技公司的车辆被盗,因此,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其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某物业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价值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某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保险公司32万元。2、由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补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 2、车辆停车场先停车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该不该赔?

  一、本案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给被保险人32万元的保险补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得到该保险标的项下价值32万元的赔偿。另外,《保险法》第44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据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给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该车项下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超过部分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看,虽然停车场在车辆被盗时未收取车辆保管费,但是,该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去时不收费,离开时才收取保管费。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出示了“取车凭证”,并且该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际生活中,许多停车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规定先停车后收费,月保管车辆实行月末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被损坏或者丢失时,停车场以未收取保管费为由不愿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些停车场象本案结果一样最终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启示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注意,停车时,一定要索取车辆保管凭证并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借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证件来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是有偿的等事实。其次,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到被盗现场侦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司机王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实车辆被盗事实,这一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有些停车场则不愿提供类似证明,这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公安机关去现场侦查,将有关事实记录下来。最后,及时做好追偿的准备工作。车辆被盗后,应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车辆被盗时起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仍不诉讼的,即丧失胜诉权,这样,保险公司则不能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积极向第三方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车险迅猛发展,目前占财险总保费的比重高达70%,对我国财险行业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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