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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双性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时间:2018-09-30 23:27:14 浏览:0
  有些人由于生理上的原因,造成既具有男性的生理特征,又具有女性的生理特征,而这类人被称为双性人。那么强行与双性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请看下文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蒋某某捡拾抚养了新生婴儿陈某。陈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的陈某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约前几天通过QQ聊天认识的 “女孩”陈某一起吃烧烤,陈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陈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陈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最终对该案判决被告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小刘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且长期以女性生活,其社会性别为女性,性自主权依法应受刑法保护。法院认定,魏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魏某还构成抢劫罪。魏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魏某曾被判过刑,五年内再故意犯此罪,是累犯,当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分析

  本文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女性生理特征

  证人蒋某某(陈某养父)的证言证实陈某具有男女双生殖器官,是双性人,但陈某从小到大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且证实陈某是其收养没有户籍等信息。证人陈某乙(陈某的姑姑)的证言证实陈某具有女性第二性征,与普通女性无异。证人石某某证实陈某为其女朋友,其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过程与女性无差别。证人吴某某证实陈某为其女性租客,穿着为女性,声音也为女性但声线比较粗。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其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与普通女性无异。上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均证实陈某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可以以女性身份进行性生活。虽然DNA的AMEL基因座表现为X/Y即为男性,但不能排除陈某具有女性生殖器官等女性生理特征。

  (二)陈某社会性别为女性

  陈某从被其养父蒋某某收养以来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养父为陈某所取的名字为女性姓名,陈某一直沿用该姓名。陈某自我认定之性别为女性,着女装、化女妆等,在外表上完全为女性,才招致二被告人强奸。陈某的社会关系一致认为其为女性,其交有男朋友石某某,并与其过正常性生活,且石某某也从未怀疑过陈某的性别。从社会性别身份认同感上来看,陈某自我认同为女性;从社会性别化的个体特征来看,陈某的个体特征为女性;从社会性别展示上来看,陈某在社会上所展示的性别为女性;从社会性别过程来看,陈某的社会性别过程依然为女性;从社会性别化的婚姻关系来看,陈某与他人均以为其为女性并有男友,即陈某的社会性别化的婚姻关系为女性;从社会性别信念来看,无论他人对陈某还是陈某对自身的性别信念均为女性。因此陈某的社会性别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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