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本应对女儿尽到抚养、教育责任,不仅未尽责反而加以伤害,其行为令人不齿,后果极其严重可能会判处强奸罪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类案件一般都是在非常私密的空间内发生的(光天化日行强奸之事的情况不多),一般不可能有第三方的证据来佐证案件的事实,而对于是否发生性行为,经过DNA检测一般都可以快速确定,所以说在很多强奸案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而在实务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1、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是熟人(比如恋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则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双方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在排除金钱交易的卖淫嫖娼行为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2、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环境,具体是指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即被害人是否处于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胁迫之下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环境之下,是否具有求救和逃跑的可能性来综合判断。
3、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的具体反应,正常情况下,如果被强奸,在脱离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后,受害者做的第一步就是报警,如果被害人几天甚至是几十天以后才去报警的话,办案机关则不得不怀疑强奸行为发生的真实性。
4、性行为的发生是否有利益交换,强奸行为一般是没有金钱利益输送的,如果在发生性行为后有金钱、财物之间的往来,则属于强奸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违背妇女的意志”的认定,是强奸罪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毕竟在这个人与人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的时代,一言不合就告强奸的案例还是大量存在的。是否属于强奸行为,还需要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口供和案件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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