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终和基本要素。这里的过错是指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1、共同故意,是指每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该意思联络将他们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对共同故意,应从主观心理及外部行为特征、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
2、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的前提下,由于疏忽、懈怠等原因而从事了该行为,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只要数人因共同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就构成共同侵权,即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过错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最基本的道德评价,严守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以共同过错作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既可充分救济受害人,填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害,又能起到制裁违法行为和预防侵权发生的作用。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使行为人可以自由活动,不必顾虑对他人行为负责而踟躇不前,行为人可以更广泛地与他人合作,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基础”。 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只有坚持以共同过错为要件,才不会违背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功能及自己责任的原则,不会无理由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同时又能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公平合理的,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社会伦理价值和哲学基础,在实践中更易于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操作和具体掌握。
(二)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要件。所以,在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并非追究其责任时要考虑的因素,也不会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大小。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就应当赔偿。换句话说,在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采客观说,只要各加害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即使他们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也应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共同致人损害,每一个加害人都构成无过错责任,此时受害人对每一个加害人的主观过错都无需举证,法律也规定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所在,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证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避免因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无能力赔偿时,受害人难获赔偿的可能性发生,将损失分配于最有支付能力的行为人之上,让最有能力预防损害结果发生的人承担防止损害发生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和合理分配社会风险的价值取向。
(一)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个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使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明显区别。正因侵权主体为复数,才使共同侵权行为较单独侵权行为更为复杂,需要特殊规则进行调整,从而使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成为必要。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仅侵权行为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且其责任主体也必须为复数,即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无独立责任能力的人同他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
(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可分割,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人侵害的是同一受害人,其损害结果具有独立性,各侵权行为人所致损害范围无法确定,无法在各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对应关系,该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加害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数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在数行为人中,只要其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就具有行为的共同性。如果数行为人的行为可以相互独立、分割存在,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属数个独立的个人单独侵权行为。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判断数人侵权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主要标准。
(四)民事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单独侵权行为及其他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责任的连带性,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各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都规定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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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