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生活中出现了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工商部门介绍,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加大了商家的赔偿力度,一定程度上对商家形成一种约束。
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另外,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受欺诈可获3倍赔偿,最低500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