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用人者责任,赔偿权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只能向责任人提出,责任人才是合格的当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当然,在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致害而由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时,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取得向有过错的加害人的追偿权,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向替代责任人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替代责任人都必须处于一种特定的地位之中。这种特定地位,表现为替代责任人在其与加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替代责任人为加害人和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的义务的产生。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赔偿的关系人有几种?
替代责任赔偿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其显着特点,即加害人与责任人相脱离,致害物未有责任人的意志支配,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责任人,而不是加害人。
为他人行为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
在这种赔偿
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赔偿责任主体体现了替代责任的特点,只能是替代责任人,而不能是加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用人者责任,赔偿权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只能向责任人提出,责任人才是合格的当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当然,在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致害而由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时,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取得向有过错的加害人的追偿权,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向替代责任人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这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实际上是在替代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又产生的一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替代责任人,义务主体是过错行为人。
在为责任人管领下的物件造成损害的替代责任中,由于致害的是物件,没有替代责任的行为人,因此,责任人就直接为损害负责,是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义务。受害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
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
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向加害人要求其承担因为替加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
追偿权的产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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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