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强制拆除裁决”并非一个严谨的
法律术语,它在实践中大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行政强拆文书;二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迁,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
强制拆迁程序和文书规定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这一文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对于拆违而言,虽然见到这份文书时已意味着程序接近尾声,但只要被拆迁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理论上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强拆推进的脚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及时针对相关文书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迁人暂时解除强拆警报的重要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说法是不保险的。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并不会老老实实的依法作出什么“强拆决定”,而是搞出了“强拆公告”的说辞。而这个公告,很可能是不可诉的,法院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维权的关键一定是强制执行决定之前的那份行政决定,譬如前文提及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诉这个,争取将其撤销掉,是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全的最好办法。因为此时提程序,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尚比较宽裕。而一旦强制执行决定下达,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往往就所剩无几了,很多情况下都只是两三天的工夫。
强制拆迁的法律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
二、强制拆迁前应安置拆迁户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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