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
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案代理词案例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到庭,经认真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
法律、法规,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白具体。被告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第三人向原告贷款进行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具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已构行政侵权,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
抵押担保权,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本案基本事实
为便于合议庭全面了解掌握全案事实,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具体内容(略)
二、争议问题
(一) 本案是否存在时效障碍?
(二) 被告对涉案宗地作出抵押登记及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三) 被告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 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与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内容(略)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的法律性质为国家行政赔偿,而国家赔偿包括国家行政赔偿的请求赔偿时效为两年。且应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被告明知第三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却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抵押权,由于被告违法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后果;如果本案是由担保人提供保证,或是由他人提供财产抵押,由于债务人未依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可能会因损害担保人或案外提供抵押人的权益,从而使其减免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本案是由第三人(债务人)自已提供抵押财产。无论其如何使用贷款,对其归还贷款的义务没有任何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4、9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则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造成原告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另一种是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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