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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文

发布时间:2018-03-15 11:40:22 浏览:0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此引发的矛盾拆迁不断升级。作为拆迁矛盾引发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强制拆迁。然而,拆迁的整体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构上,由国家权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强制拆迁制度也就与拆迁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此引发的矛盾拆迁不断升级。作为拆迁矛盾引发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强制拆迁。然而,拆迁的整体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构上,由国家权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强制拆迁制度也就与拆迁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强制拆迁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被告

  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违法;

  2、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甘肃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1901号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养殖大棚及使用权的土地。2014年6月29日,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以土地征收为由,制作了针对原告的《保护性(施工)通知书》。该决定书称: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特进行保护性施工(拆除)。后2014年7月11日,原告及家人被不法分子采取严密的控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其养殖大棚被不法分子用挖掘机等工具强行推毁,导致原告损失惨重。为此原告向兰州新区公安局报案,要求查明是谁组织并实施的强拆。可是兰州新区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不予查明。为此原告一直耿耿于怀,势要查明究竟何人如此胆大肆意妄为,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强拆的情况下,光天化日实施非法强拆。但是一直不知道是被告实施的强拆。

  当时,原告以为是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实施的强拆,因为2014年6月29日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对原告下发了《保护性(施工)通知书》,所以在2014年7月2日原告的蔬菜大棚被强拆的5日后,原告立即以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为被告,诉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强拆违法。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七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认定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收到这份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9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诉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强拆违法一案的二审,在庭上,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的代理律师声称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没有实施拆除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是西岔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至此,原告才恍然得知非法实施强拆其养殖大棚的原来是西岔镇人民政府。

  为此原告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新政复字【2015】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严重违法,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高屋建瓴,全面审查被告强拆原告养殖大棚的违法性,作出公正判决,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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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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