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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非诉讼强制拆迁法规

发布时间:2018-03-15 16:26:39 浏览:0
  在名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受理非诉讼强制拆迁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在名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不应受理。

  当前,强拆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批复》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行政拆迁领域的强拆执行行为,并切实体现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

  据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不少分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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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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