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以下几种: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这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上的规定,它相比《民法通则》第136条的 1年时效的规定优先适用;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也属特别法上的规定,要优先适用。
2、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
原则上都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时起算。
(2)在铁路运输领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为 1年,但其起算时有特别规定,即: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另外,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三种认定方式:
第一种: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是较为普遍和适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对于受害人所受伤害严重且长时间治疗的,在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意味着受害人只能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提起诉讼,对于在起诉后产生的损失只能重新诉讼,那么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对当事人带来较大的不便。
第二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受害人因为事故受伤后,伤势不明显但是经医院治疗所以治疗终结日也被视为一种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上的概念,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没有规定,法律上就更无规定。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最主要的缺陷就是很难确定,在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法院操作起来非常不便。
第三种:伤残评定日。但是事故发生后,不是所有的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还有,有的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条件,但因为主观原因不积极进行伤残评定,那诉讼时效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却无法制裁,所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