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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修改内容都有什么?

发布时间:2018-05-03 17:43:19 浏览:0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改是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有多处亮点,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商标法的修改内容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改是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有多处亮点,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商标申请注册制度

  1、充实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现行商标法要求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必须具备"可视性"。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新的商标类型--声音商标;从而,"可视性"将不再成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所必须具备的特性。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声音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确立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现行商标法下,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仅可以就一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引入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

  由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样既可大为降低具有跨类经营需要的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成本,也极大方便了商标行政机关的商标管理工作。

  3、增加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4、明确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

  二、明确了各类商标审查和审理程序的时限

  我国的商标注册审查、复审审查的周期一度超过三年,权利人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新商标法基于商标行政机关过往的审查实践,创设了商标授权确权审查各程序的审查时限,提高了公众对于商标授权确权周期的可预期性。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带来的内容,欢迎阅读。

  (编辑: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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