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起诉状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园XX路XX号XX楼房,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 “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一定要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一定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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