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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疫情期间个人社保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30 17:47:35 浏览:0
  2020年受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都延迟复工,企业不复工,没有收入,怎么给员工缴纳社保呢?对此,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出台了疫情社保缴费新规。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一)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允许补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四)允许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个人社保怎么办?

  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退还。

  相关政策如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方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申报一般通过网上办理,无法网上办理的,可通过预约现场办理。领取待遇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的,各地要采取人脸识别、网络认证等形式,实现“网上认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待遇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要及时进行网上等非现场手段审批,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申领时限由此前的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暂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的申领也一律延期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之后3个月内,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有关“2020年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疫情期间个人社保怎么办?”的法律常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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