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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

发布时间:2018-05-02 16:29:58 浏览:0
  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称为事实收养,收养不办理手续可以吗?那么大家知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吗?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整理相关的详细资料,希望在阅读后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

  收养法施行前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的情形

  1、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收养弃婴;

  5、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6、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指出: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伸阅读:解除事实收养的条件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整理的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收养只适用收养法施行前,并且符合认定为事实收养的情形,如收养的是弃婴、孤儿、被拐卖儿童。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帮助您。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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