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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2-09 18:09:25 浏览:0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黄x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亲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黄x贩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二审阶段的庭审,并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采纳辩护观点。辩护人再次仔细查阅案卷后,综合分析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敬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被判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要如何做辩护?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一篇贩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分享给大家,有需要的可以阅读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黄x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亲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黄x贩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二审阶段的庭审,并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采纳辩护观点。辩护人再次仔细查阅案卷后,综合分析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敬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核准执行死刑。

  一、案件事实不清

  1、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xx贩卖了2803.47克冰毒、2500粒麻古(约208.3克)给被告人黄x。证据有:同案被告人黄x、王x、邓xx的供述;黄x转给邓xx的两笔转账记录(一笔五万、一笔三万)。辩护人认为应当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依法确定口供的证明力。本案中被告人曹xx没有供认贩卖毒品给黄x,黄x系曹xx的下线其口供只能证明曹xx的贩毒罪行,如要证实黄x也存在贩毒证据还需黄x的下线予以佐证,本案中黄x的下线游栏尚未抓获,根本无法证实黄x的贩毒次数及数量。一审、二审法院将黄x对曹xx的指证认定为其的犯罪结果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有罪推定和想当然。

  2、一审、二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22日侦查人员查获的603.47克冰毒属于黄x购买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前黄x与曹xx仅有购买意向,贩卖是否完成应当以实际交付来确定,证据证明该批冰毒尚未交付给黄x,一直都是由曹xx占有和控制,因此该批冰毒不能认定到黄x的贩毒数量中去。

  3、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本案中查实的证据可认定黄x的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33克(贩卖给黎邦尧的4粒麻古)。黄x系吸毒人员,2012年7月22日查获的383.75克冰毒、2012年8月27日缴获的50.14克冰毒、157粒麻古(约14.81克)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缺乏充分的证据,可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本案中黄x贩卖给游栏的2180克冰毒、2400粒麻古(约200克),只有同案被告人王x、邓xx的供述,且该二人庭审中均申辩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情节,而且黄x本人也控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因此这些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程序不当

  1、一审、二审各被告人均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合议庭却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当庭申请调取看守所医务室的治疗记录,合议庭也未予理睬,反而以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予以驳回。辩护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未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2、侦查机关法律文书相互矛盾,无法排除诱供、逼供的嫌疑。被告人曹xx2012年7月22日被抓捕,8月4日刑事拘留,同时8月4日9:34——14:20侦查人员却在衡东县刑侦大队却对其进行审讯。衡东县中医院的病历资料载明7月22日——8月5日曹xx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一审判决书第39页),诊断为:肋骨骨折并雪气胸、尺桡骨下端骨折。显然被告人曹xx不可能在医院里刑事拘留,曹xx什么时候送回医院侦查机关也为加以说明。

  3、侦查人员多次对被告人黄x提外审,而且提讯时未按照规定制作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提讯证上每次侦查人员的签名都由一人签名,看守员签名的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侦查机关的种种行为印证了被告人申辩所说的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侦查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审的合法性,所收集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适用法律不当

  1、 被告人黄x到案后积极认罪,如实的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为揭露上线曹xx的犯罪行为起到关键作用,并主动的供出了下线游栏和上线(阿广),黄x充当着被告人和证人的双重身份。辩护人倾向地认为被告人黄x的行为构成立功,至少也构成坦白,合议庭酌情可以减轻处罚。一审、二审法院片面的认为被告人黄x提出刑讯逼供的辩解就是不认罪,就应该从重处罚,有悖法律规定,剥夺了被告人自我辩护追求正义公平的权利。二审庭审时公诉机关表明:被告人黄x人认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打击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从轻处罚,但对黄x做罪轻辩解却表示遗憾,最终建议合议庭维持原盘。辩护人认为:应当一分为二,黄x的辩解揭露的是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现象,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实现罪刑相适应,公诉人有责任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则纠正,无则加冕,让刑事诉讼活动更公正更透明,不能一句遗憾就抹杀掉被告人辩护权,如果每个被告人都需顺应公诉机关的指控,那么法律设立辩护制度就形同虚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赎罪。鉴于其诚恳的态度辩护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慎重考虑辩护观点,依法改判黄涛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关于贩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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