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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2-24 15:15:05 浏览:0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本案被害人母亲xxx女士的委托并指派我继续担任上诉人xxx的辩护律师,为其绑架一案提供刑事辩护。辩护人也继续坚持认为:根据本案发生于家庭内部,矛盾易于化解的特殊情况以及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的规定,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更能体现我国司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也更能彰显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具体如下:……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那么死刑案件的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死刑案件的二审辩护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本案被害人母亲xxx女士的委托并指派我继续担任上诉人xxx的辩护律师,为其绑架一案提供刑事辩护。辩护人也继续坚持认为:根据本案发生于家庭内部,矛盾易于化解的特殊情况以及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的规定,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更能体现我国司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也更能彰显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具体如下:

  一、本案情况特殊,具有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事实依据。

  1、被害人的母亲谅解且一再请求从轻处理(见被害人母亲邮寄给一审法院的书面意见、一审法院对被害人母亲的谈话笔录)。

  2、被害人的生父始终未能查明,作为另一法定代理人,其对刑事、民事部分的要求不得而知。判处xxx死刑立即执行,将会使被害人生父正当的权利行使遭遇司法障碍(见侦查机关、一审法院对被害人母亲谈话笔录)。

  3、上诉人年迈的父母以及相邻一致请求从轻处理(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亲谈话笔录、上诉人所在村组干部提交的村民签名按印的请求书)。

  4、上诉人在一审宣判后羁押期间,应公安机关的安排,配合当地公安获取被抓获的xx警方网上追逃人员的口供(见xx看守所致xxx高级人民法院函)。

  以上四项事实,除第四项为新发生的以外,其余三项均在一审期间已经查明。但却未能在事实认定部分予以相应认定,仅对第一项在论理部分略有提及。辩护人认为:该部分事实,虽无关乎定罪,但影响量刑。一审法院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是一种疏漏。请二审法庭注意并做出实事求是地补充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第四十八条为对xxx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项原则,体现了刑法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运用,以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本案存在的特殊情况以及上述规定来看,一审法院单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一款判处xxx死刑,显然量刑过重。因为,虽然上诉人实施绑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见一审判决书),但危害后果局限于家庭内部,民愤不大,不需要立即执行以平民愤。因此,可以在判处上诉人死刑的同时,结合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对xxx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1、根据《意见》规定,量刑时“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也依法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年迈的父母的恳求以及相邻的《量刑请求》,尤其是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均为本案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在裁决本案时,虽然也考虑到上述因素,但考虑的不够深入。为民除害、法不容情的正义感在与理智、从容司法的博弈中,前者占了上风。毋容讳言,辩护人在刚刚接手本案时也是同样的情感:禽兽不如,死有余辜。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能否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判决了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恶是除尽了,但真的就大快人心了吗?至少,上诉人的亲属绝对不会大快人心,甚至会对社会有一丝丝的怨愤;旁听的社会公众可能不会大快人心,面对风烛残年的一对老人,他们的心里会很矛盾;而本辩护人,则会为这个岌岌可危马上就要倾覆的家庭深深的忧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哪里了呢?法律效果达到了,社会效果呢?

  因此,辩护人认为:只有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才既能达到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能保证与案件相关联的被害人母亲、被告人父母及相邻的正当的情感要求获得满足,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根据《意见》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辩护人认为:本案在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方面没有疑点,却有瑕疵。前者为死者身份在死者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应当经过直接辨认程序确认而没有经过直接辨认程序,仅是通过衣物、照片等间接证据辨认确认,难保万一;后者为死者生父的身份虽然经过调查,但未查清,其权利主张不详。

  当然,本律师深信:在座的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已经充分注意到本案存在的上述各个方面的特殊情况并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有更深的造诣。辩护人之所以一再重申和强调上述观点,是因为辩护人深知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本辩护律师斗胆试问一下:上诉人的父母、被害人的母亲已经失去了xxx,是否还要失去xxx?我们的立法、司法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得到安抚还是要使他们更痛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法虽未将刑罚人道主义纳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已经为我们进一步呈现出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的光辉。我们也希望,我们能从xxx个案看到刑法的文明、人性和宽和。

  我再次恳求并希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得到合理的满足!

  谢谢!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律师:xxx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到大律师网站,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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