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下列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6、失业人员死亡。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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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