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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6-27 14:11:50 浏览:0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小编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具体的内容大家一起跟着小编往下来了解一下吧。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的相关问题,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资料整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我们的律师哦。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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